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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止于公开透明
,要使中国慈善的面貌焕然一新,要做的恐怕还不止于此。 首先,“公开透明”并非首次出炉。1999年9月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04年6月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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