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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涛 为“署名”打官司

证书上的删除时间为“7月20日”,而不是一审时对方所说的“3月9日”。对方认可了二审时文章尚存在的事实,要求和解:个人赔偿2000元,单位不赔。王永涛不接受。王永涛回忆说,后来,主审法官告诉他:我调(解)4000元,你要是不同意的话,我可以判你胜诉,也可以判你败诉。王永涛再次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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