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黄”列国策
,娼妓卖淫有罪。正因如此,历史上台湾也曾经常进行大规模扫黄,且只抓妓女,不抓嫖客。然而,性交易作为一种职业从未在台湾绝迹。在台湾各大城市,红灯区事实上“合理不合法”地一直存在,而且由于不是合法行当,性工作者只能依托夜店,或索性在街头“打游击”。一些衣着清凉、负责兜售其他合法商品的年轻女性,也可能兼营性交易这种特殊的“副业”。这种“罚娼不罚嫖”的模式事实上沿袭了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和视娼妓为贱业、却把男性嫖娼视作风流雅事的痼疾。2009年,台湾“最高法院大法官”发布“释字第666号解释”,认为“罚娼不罚嫖”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应予修改;2011年11月,《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为“性交易专区内娼嫖不罚,专区外娼嫖皆罚”,但因为至今也没有一个县市“吃螃蟹”开设这样的专区,实际上这条修正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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