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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Ⅳ商用车排放标准实施侧记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环〔2013〕85号),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 “国Ⅳ标准”。据了解, 广州市对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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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h20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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