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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难淡定”

的总则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这意味着厂家与经销商订立何种合同将成为今后能否有效处理“三包”实施的重要依据。经销商一直把自己定位为整车商和消费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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