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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有何高见


          汽车纵横2013年第12
          国外环保有何高见
          
                    共2页
                      关键词:《清洁空气法》、CAFE、Tier标准《清洁空气法》对机动车的管控早在185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就联邦层次的立法而言,美国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而逐步完善,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不断修改完善,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原则,它们包括: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新源控制原则、视觉可视性原则等。该法将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区分为三种:一是可供驾驶的交通工具,如汽车、卡车、公共汽车;二是飞行器;三是非用于交通而附有发动机的其他设备,如起重机和其他建设施工设备、拖拉机、除草机等。美国联邦政府于1965年专门发布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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