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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立法中的新闻记者特免权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职业原因参与或者曾参与期刊或者广播的筹备、制作或发行人员,对于刊物或者无线电广播文稿与资料的作者、投稿人或者提供消息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这些人员的工作内情,以及这些情况涉及到编辑部分的文稿、资料或者报道,得拒绝证言。”由此可见,德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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