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治理分析
是行为规范,其基本职能是划定行为边界。法律调整固然不能一刀切,但是执法标准必须切一刀。“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空间诽谤他人,一条信息被点击浏览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5000次、500次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这要留待将来司法实践检验。法律执行必须作出数字的量化界定。法律规范不经解释无法适用,没有量化标准无法适用。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涉及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以犯罪论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参考了这一司法先例。3.治理网络谣言不是压制批评的声音任何法律都有可能被滥用。为防止司法机关利用上述司法解释打击报复,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司法监督。现在网络空间不仅是信息交流的渠道和传播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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