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传播法制建设展望
会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这部行政法规强调的是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统地罗列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这部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政府信息处置方面更大的权力。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平息社会舆论,各级政府设立了新闻发言人,试图以新闻发言人制度弥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足。然而,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的结果来看,政府新闻发言人非但不能解决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反而成为众矢之的,一些政府新闻发言人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及对公众提出的问题采取漠然处之的态度,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公众批评的对象。能否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人们还需拭目以待。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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