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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巡视”制度异化与弊害

揖等都有细文,这些规定多为清朝所继承。尤其是《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风宪官贪赃,比其余官加二等治罪,并且受赃的类型十分广泛,包括受财、索财、借贷人财物、买卖多取价利、受赠送等。但是,法律规定得再明白、再严厉,御史们似乎视之具文,你做你的规定,我行我的腐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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