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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政治与基层治理
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其中对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做出的规定是,“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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