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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存疑
不适当的情形。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人民法院也仍然要适用这些地方性法规作出判决,其结果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二是“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④。由于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就失去依据,也就很难保证所制定的地方<<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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