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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存疑
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章是否合法无司法审查权,但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其享有是否参照适用的选择权。既然人民法院无权审查规章的合法性,那么,其在选择是否适用规章时的根据又是什么?显然,这是一个矛盾性的规定。法律适用规范应该是刚性的法律规定而非人民法院的柔性选<<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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