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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存疑
意的是该条特别强调“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这一适用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力,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二是案件仅涉及本行政区域的人或事的,则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关系问题<<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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