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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谐化视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我们的问题恰恰出在,公权力并未能很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犯罪的发生,本就是公权力对公民保障不力的表现。当然,犯罪无法避免。那么在公民遭遇犯罪侵害之后,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应及时启动救济程序,让被害人的境遇得到恢复,让加害人的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如果司法权不能实现这一<<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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