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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确权案件的思考
这起纠纷的性质。最初的纠纷在于陈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给付王8万元的转包费,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但是在尉犁县政府为陈办理了82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才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政府的确权行为有误,要求注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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