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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之间的关系。康德将罗马法上的人格进行伦理学解释,使人人都变成了persona,均享有人格。在此基础上,人格又被抽象为权利能力。因而,在历史的流变中罗马法上的人格(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并没有改变其性质,其只是一种资格。人格权的概念。多内鲁斯是人格权概念的创始人,他把权利分为对物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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