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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分析
西藏外各地均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1956年的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的比例为32.2%,合作社经济比例为53.4%,公私合营经济比例为7.3%,三者合计,公有制经济的比列占92.9%。这表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主义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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