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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川陕苏区的农业生产
主交纳地租和向军阀交纳苛捐杂税,除了公粮外,其余全归自己所有。”考虑到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粮条例》规定了起征点为人均400至500斤,按余额累进的方式进行征收,即:成年人以5背⑦为起征点,收粮在5背以上者,应交公粮5升;收粮在6背以上至9背的,按累进各递增2.5升;10背以上纳1.8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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