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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思想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引导行政部门和有能力的机构共同投入到这类矛盾处理机构的建设中,并最终将这个过程中的一些成熟的、科学有效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作者单位:广东惠州学院政法系;本文系广东惠州学院人文社科项目“城乡居民纠纷解决方式差异的实证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208·0107】<<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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