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R > 人民论坛
民国时期家政思想探究
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劝导期设置劝导员,解放期设置女检查员,协同村长、街长、及警察执行之。未满十五岁之幼女,已缠足者应立即解放,未缠者禁止再缠,劝导期满而仍未解放者,罚其家长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并再限令一个月内解放;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妇女缠足者,应在解放期<<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