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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家政思想探究

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劝导期设置劝导员,解放期设置女检查员,协同村长、街长、及警察执行之。未满十五岁之幼女,已缠足者应立即解放,未缠者禁止再缠,劝导期满而仍未解放者,罚其家长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并再限令一个月内解放;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妇女缠足者,应在解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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