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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儒家法律思想之“以礼入法”

治地位之后,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官,都经受过严格的儒家思想教育,所以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当遇到疑难案件或法律没有规定的案情时,他们便会自觉地用自己的儒学知识对法律的适用做出解释。后来,统治者事实上也认可了这种解释的效力,私家注律逐渐发展为官方注律,这表明“以礼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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