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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立法研究
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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