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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中的惯常居所研究

事实,而是可以进行重复审查的法律决定。若将惯常居所看作纯粹事实,则当父母允许儿童去往海外或随配偶一方去往国外旅行时,其时时处于丧失监护权的风险之中。法院应从儿童的角度决定居住意图的程度,该案考虑因素包括家庭连带其财产的地理变更、时间长度、家庭放弃了过去的居所并变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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