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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中的惯常居所研究
居他国并不再返回的意图。儿童的惯常居所的建立可能需要时间,但笔者并不认为它的结束也需要时间。”既然惯常居所的失去可以在瞬间完成,而惯常居所的获得却需要经过合理的一段时间,在未获新的惯常居所而失去原惯常居所期间岂不成了真空状态?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应适用于侵犯监护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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