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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中的惯常居所研究

所时都是用特指的惯常居所,而不是一个或某个惯常居所。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公约的目的在于被诱拐儿童的迅速返还,并对今后的诱拐行为产生威慑力,如果允许并存惯常居所的存在,公约在此类案件中将无适用的余地。因此,应将儿童被迁移或滞留前那段时间所居之处认定为惯常居所。既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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