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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电子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有两类:一类为电子证据用于证明某项事实或处于某种状态;另一类则为电子证据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与案件有关的行为。对于此类电子证据而言,在审查其关联性时,不仅仅要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还要确定该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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