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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思考

美国采用的是同一的绝对标准,日本采用的是有差异的相对的医疗标准,笔者认为,只要医疗主体无过失,用尽所有医疗救济手段仍不能解除医疗对象的疾患、痛苦或死亡的,就不应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基于此,建议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若有必要,可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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