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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清律例》中规定:“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宽恤。”《会典》规定的更为具体,题报成灾情形的同时即发仓赈济灾民。限散赈一月,为正赈;查明被灾分数后按极贫、次贫加赈:灾十分者,极贫四月,次贫三月;灾九分者,极贫三月,次贫二月;八、七分者,极贫二月,次<<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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