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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能使救灾有的放矢,使灾害的危害程度尽量减少。清朝法律规定:一是勘灾与报灾同时进行,“督抚于题报情形时,一面委员勘定被灾分数”④。二是勘灾须有期限,“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查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或四十五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⑤。勘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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