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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依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对于环境污染是由第三人造成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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