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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

在地人民法院实行专属管辖。这样的思路已逐渐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采用。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解决对策。一是确定合理的前置程序等待期。前置程序等待期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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