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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见权的归属

取的口供,而会见权的侵犯并未被纳入到程序性救济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似乎可以解读为针对侵犯会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申诉和控告及申诉”,然而稍加分析就会对这种向违法者控告的模式的效果产生质疑。总之,从权利的实质看,会见权应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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