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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见权的归属

,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其二,律师的职业定位。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与今日将律师界定为社会工作者的定位不同,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同公、检、法的从业人员一样,具有公职身份。会见权由律师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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