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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完善

的需要,可以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对犯罪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倘若其明知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结果的严重性,却未尽其职责,甚至滥用职权或违背、不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该规定对特殊主体的加重处罚原则,以实现刑罚的目的,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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