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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障主体理论反思及其重构

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看来,志愿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由国家承担最为合适。笔者认为,运用工伤保险制度救济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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