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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体例外,我国以往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没有涉及。特别是在与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在全面同意ICSID仲裁庭管辖权这一前提条件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的例外。目前,美国、加拿大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示范文本规定了一系列重要例外事项,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像印度也开<<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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