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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

主体应是利害关系人,相当部分人的监督权利受限;法律冲突存在,出现政府权力过大现象。例如由于保密法等的限制,易于政府以保密为借口,限制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与决策,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阻。三是政府信息公开逻辑起点规定不明确。知情权无明确宪法依据,信息公开权利救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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