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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制,这导致政府与企业在权、责、利方面无法清晰界定,形成了所有者“虚位”。一方面,具有管理实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重要职位任免权,但却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成了<<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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