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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权运行的路径构建

经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①在中国现有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超职权诉讼构造下,必须对侦查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化制约才能使其运行具有正当化基础,最终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性平衡状态。侦查权的正当性之根源存在的正当性根源—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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