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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浅析
卖亦是交付主义,即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为风险的承担人。在交付方式上除了实际占有还有书面交付,即采用书面通知的方法交付房屋。在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理由时,自接到通知时,房屋的风险即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据此,笔者认为不应把物权法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与民事合同的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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