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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效力追问
的特点,司法确认程序所作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裁定时,仍应适用特别程序,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并做出变更、撤销或不予变更、撤销的裁定。这样可以快捷地解决经司法确认后和解合同的救济问题,节约诉讼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为和解制度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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