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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效力追问
方相互让步、解决纠纷的合意,故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合同。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大都将和解定性为和解合同或和解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仅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范畴内论及和解,而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问题在民法上付之阙如,立法缺失是制约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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