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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如日本《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仅规定政府每年须向国会报告特定独立行政法人之固定职员人数;而我国台湾地区直接关于立法机关监督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法人的组织法律、由行政机关拨付之经费等,须经立法院审议。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充分,认为行政法人的改革固然在于摆脱普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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