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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制度检视
可分为“水平精简”与“垂直精简”,前者是通过民营化、行政委托及管制缓和等推动政府与民间角色的重新定位,即“国家行政活动本身之精简”;后者则是进行行政组织的改编,将行政活动分为“规划定立机能”和“实施机能”,而将实施机能由新创设的行政法人来担当,并将其置于国家行政组织<<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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