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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态度之转变
确立多元归责原则,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违法与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新法相较于旧法最大的改变是其第二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规定内将“违法”这一限定词去掉,这说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旧法中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转变成新法中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根<<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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