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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到家庭:跨越三个时代的艰难历程

动也是很难的。《明治民法》中有关家族的定义是:“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谓家族(第732条)”,包括六等亲内的血亲及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第725条),可见民法框架下的户并不是一夫一妻小家庭,而是若干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从而反映出明治家族法的基本前提是维护以户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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