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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基础理念看我国乡村自治制度转变

成员,或者是村长、村支书,也就无需对选民“负责”,其行为与选民的意志冲突时,《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就无法实现。二是“政治性”自治的制度设计与转型期乡村生活的背离。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背景及设置的目的更多是政治性的制度。传统中国,政治统治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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