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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基础理念看我国乡村自治制度转变

层面上,自治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力。依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将村一级的事务交由该村的群体自我管理,此项支配权为“权力”而非“权利”。“权利”指公民或个人的法律资格或享有的特定利益的可能,是可以放弃的。而作为村民的自治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必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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