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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基础理念看我国乡村自治制度转变

分配等,对于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设置权利、义务与责任规则。而这些又恰恰是中国转型时期关系村民利益及社会公平的问题。再者,当前的农村农业产业特色也比较明显,而村委会下没有设置诸如蔬菜种植委员会或水果种植委员会等类似的机构为信息化背景下的农民或村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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